案例中心

联系我们

杭州市拱墅区望江法律服务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
电话:0571-28033310   15858223588
传真 :0571-85831741
QQ:545984078@qq.com
联系人:唐发兴主任

案例中心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案例中心
徐文亚与王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105民初2248号
原告:徐文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发兴、施梦玲。
被告:王屹平。
原告徐文亚与被告王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文亚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发兴到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1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于2015年12月15日归还,借条约定利息4800元。现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被告仅于2016年2月2日归还25200本金及4800元利息,对所剩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应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74800元及从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剩余利息1200元,共计人民币76000元(被告在2015年2月2日归还25200元本金及4800元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及借款事实。被告应向原告归还所欠的借款本金74800元及利息1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屹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文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7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小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汤杨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