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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良、浙江中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王洪良、浙江中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申36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洪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发兴,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梦玲,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中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汽车站北杭州萧山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张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雨宁,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王家井镇市南路148-1号。
法定代表人:周云照,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洪良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中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58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洪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张静静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来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