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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琳与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睦邻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杭上民初字第420号
原告:陈琳。
委托代理人:朱平。
被告: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文兴。
被告: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睦邻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澄。
委托代理人:唐发兴。
委托代理人:黄卫国。
本院审理的原告陈琳诉被告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睦邻服务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陈琳于2014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琳负担,退还原告陈琳40元。
审判员  朱旭东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韩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