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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大◑◑◑◑◑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云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公◑◑◑◑◑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与被告广大◑◑◑◑◑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杭州市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年◑◑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诉讼代理人唐某、施某,被告广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徐某,被告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广大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原告下沙公交停保基地项目工程合同内与合同外(联系单及增加部分)工程款17505941.74元;2.判令被告广大公司支付逾期利息17505941.74元(暂计至◑◑◑◑年◑◑月15日,要求自◑◑◑◑年◑◑月16日起以17505941.7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公交公司对被告广大公司所欠上述工程款及逾期利息19256535.914元(暂计至◑◑◑◑年◑◑月15日)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原告对下沙地区公交停保基地项目工程合同内与合同外(联系单及增加部分)的工程款17505941.74元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广大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的诉讼代理费40万元;6.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6日,被告广大公司承包公交公司下沙公交停保基地项目工程,◑◑◑◑年◑◑月20日,被告广大公司将承包的上述工程转包给原告。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广大公司于◑◑◑◑年◑◑月10日将案涉工程交付给公交公司实际使用。◑◑◑◑年◑◑月9日,被告广大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双方就工程合同内外的工程款达成一致协议。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付清工程款,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