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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桂萍、周思媛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申请执行人):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8号3楼。
法定代表人:陈利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裕、杨静艳,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周桂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案外人):周思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发兴、施梦玲,杭州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执行人):浙江荣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富春江镇渡济村。
法定代表人:朱观武,董事长。
原告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桂萍、周思媛、浙江荣正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70元,减半收取计5385元,由原告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逸强
审判员寿凯迎
审判员朱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俞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