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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美娟等诉何月琴返还原物纠纷案
 

郑美娟等诉何月琴返还原物纠纷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杭上民初字第1542


  原告:郑美娟。
  原告:李光良。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发兴。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施梦玲。
  被告:何月琴。
  原告郑美娟、李光良诉被告何月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8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仲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10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郑美娟、李光良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施梦玲,被告何月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郑美娟、李光良以300000元的价格从原房屋所有权人张龙处买得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734-1号房屋(建筑面积33.7平方米),并于20106月取得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证。在办出房屋所有权证4个月之后,原告口头同意将该房屋租给张龙的母亲即被告何月琴使用,约定房屋租金1000/月。但至今被告分文未付,还强占该房屋拒绝归还。201564日开始,杭州市地铁5号线江城路站地铁项目建设,政府进行拆迁征收。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返还属于原告的上述房屋,但被告仍占用房屋拒绝搬离。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腾退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734-1号房屋,返还给原告郑美娟、李光良;2、被告赔偿两原告实际占有该房屋的租金损失暂计58000(1000/月计算,自20101022日暂计至2015822日,共58个月)3、被告赔偿两原告逾期占有的房屋租金损失(自2015823日起按1000/月计算至该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两原告自愿撤回第二、三项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被告户籍所在地为杭州市萧山区长山头村,于1972年嫁入杭州,配偶为杭州铁路文化宫工作人员。1988年,杭州铁路文化宫单位分房,被告夫妻分得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734-1号房屋,被告至今一直居住在此。被告的配偶于1991年去世。2009年,讼争房屋所有权转至被告儿子张龙名下,但被告仍在此居住。被告对讼争房屋已于2010年由张龙转卖于两原告的情况不知情,也不知道房款是否支付以及交易具体情况。原、被告之间也从未约定或者签订过任何租赁协议。综上,被告至今居住在讼争房屋已逾二十多年,被告并不知道原告诉称的房屋买卖交易,无法确认该房屋买卖的真实性、合法性,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证明两原告以300000元的价格从张龙处购得讼争房屋,并于20106月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
  2、杭州市地铁5号线江城路站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票,证明201564日开始,由于杭州市地铁5号线钱江路站地铁项目建设,讼争房屋面临政府拆迁征收;
  3、视频光盘,证明被告自201010月开始至今强占讼争房屋不肯搬出,2015829日原告要求被告腾退,被告不肯搬离。
  被告为证明其辩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4、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讼争房屋在张龙名下。